临沂一物业公司被罚31902元!

临房网 2021-10-14 08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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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遵守法律、法规

拒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

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

擅自提高标准收取预购电价预购款

危险群众利益

这样性质恶劣的物业企业

应该被查处并公开曝光

近日

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一起此类

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

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兰山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物业领域整治期间,对该辖区内一物业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,发现该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。

违规行为

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

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要求,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。

擅自提高标准收取预购电价预购款

未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要求采用“先购电、后用电”电费收取方式的,“预购电价”不得超过0.9203元/千瓦时。

处罚决定

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罚款人民币31902.00元。

以案说法

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一款“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,属于《价格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,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。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,责令公告查找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罚款。”

希望此案能对物业企业起到启示作用

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

承担起维护居民消费的权利和义务

服务业主,共同维护

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

呼吁市民提高防范

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

遇到问题时

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、12345

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

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惩不法经营者

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

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


    编辑者:mh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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